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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第四章母婴保健法讲义

发布时间:2023-02-23 文章标签:母婴保健法 【人气:219】 临医网学员论坛欢迎灌水
卫生法规第四章母婴保健法讲义及考试重点!

一、概述
  母婴保健,是指为母亲和婴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以保证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婚前保健
  (一)婚前保健的内容
  婚前保健服务,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1.婚前卫生指导 
  是指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主要包括:①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②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③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④遗传病的基本知识;⑤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⑥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2.婚前卫生咨询 
  是指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医师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
  3.婚前医学检查 
  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①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②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③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二)婚前医学检查意见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三、孕产期保健
  (一)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内容
  1.母婴保健指导 
  即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2.孕妇、产妇保健 
  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主要包括:①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②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③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④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⑤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⑥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⑦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⑧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3.胎儿保健 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4.新生儿保健 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主要包括: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②对新生儿进行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③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④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
  (二)孕产期医学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终止妊娠
  1.终止妊娠医学意见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①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②胎儿有严重缺陷的;③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2.实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程序 依照《母婴保健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依法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五)产妇、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应当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

  四、技术鉴定
  (一)鉴定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二)鉴定人员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三)回避制度
  为保证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五、行政管理
  (一)医疗保健机构的许可
  医疗保健机构,是指依据母婴保健法开展母婴保健业务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以及其他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二)母婴保健工作人员的许可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习题:
  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母婴保健工作人员是:
  A.从事产前诊断的人员
  B.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
  C.从事施行结扎手术的人员 
  D.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
  E.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

  [答疑编号5658040101]
  【正确答案】A


  六、法律责任
  1.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①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②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③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2.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母婴保健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3.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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