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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第八单元医学高科技研究和应用伦理讲义

发布时间:2023-02-23 文章标签:医学高科技研究和应用伦理 【人气:170】 临医网学员论坛欢迎灌水
医学伦理学第八单元医学高科技研究和应用伦理讲义考试重点!

  重点、难点?如何突破?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的伦理原则,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伦理准则,胚胎干细胞研究中的伦理要求。
  总得来说这章内容比较新、比较多,但不是很重要,因此主要是按照医学道德的基本原则把相关内容过一下,形成一个整体的印象和把握。
  

第一节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


  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含义与分类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含义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代替自然生殖的某一步骤或全过程,即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
  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分类
  (1)人工授精 人工授精根据精子的来源分为两类:夫精人工授精(AIH)和供精人工授精(AID)。前者使用丈夫的精液,后者使用供体的精液。
  (2)体外受精(试管婴儿)技术 20世纪70年代,生殖技术得到飞速发展。1969年,英国剑桥大学的罗伯特博士报道了第一例成功的试管受精;1970年,在实验室中培育出了早期胚胎;1978年,世界首例试管婴儿路易斯·布朗诞生在英国。有人称,在经历了第一代试管婴儿技术,即体外授精-胚胎移植(IVF-ET),第二代试管婴儿技术,即单精子人工授精(IC- SI)和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即植入前遗传学诊断(PGD)之后,目前已经进入第四代试管婴儿技术,即卵浆置换技术。
  (3)无性生殖(克隆技术)
  所谓的代孕技术,其实是试管婴儿技术的延伸。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使用中的伦理问题(了解大概)
  1.人工授精引发的伦理问题
  (1)供精人工授精是否有损妇女的“贞操”、是否有碍家庭的和睦?
  从总的趋势来看,已有越来越多的人对供精人工授精表示认同。
  (2)精子是否可以商品化?
  商品化尽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供精不足的问题,但却存在诸多问题,国际上普遍对此持否定的态度,我国已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明文禁止
  (3)如果妻子失去生育能力,丈夫能否找一位妇女通过人工授精生育?这虽然能够实现此对夫妻生育的愿望,但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伦理问题,如后代的母亲的认定问题、抚养权问题等。目前,部分国家对此并无禁止,但在我国是不符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
  (4)单身或未婚妇女能否进行供精人工授精?从技术来看,这并不存在什么问题,而且可以满足单身女性生育的愿望,但可能会引起家庭结构的变化,也带来后代家庭教育等问题,因此,我国对此加以明确禁止。
  (5)供精和代孕生育的子女的真正父母是谁?应否对子女保密?为了后代的利益,国际上普遍规定供精者或代孕女性对生育的后代不承担抚养义务,接受供精或委托代孕的女性及其丈夫为生育后代的父母,而且应当做好信息保密。
  2.体外授精胚胎移植引发的伦理问题
  (1)供精、供卵、供胚胎、代孕的父母如何确定?由于在此类技术中,后代有多个父亲和(或)母亲,既有生物学上的父亲和(或)母亲,又有因抚养关系而形成的父亲和(或)母亲。我国采纳的抚养-赡养原则,即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为后代的父母,且后代具有赡养他们的义务。
  (2)代孕母亲能否商业化?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已明确禁止代孕技术,更不允许商业化。国际上也普遍对此持反对态度
  (3)丢弃剩余的卵子、胚胎,是不是浪费生命?能否用于科学研究?这涉及卵子、胚胎是不是人的生命?是不是人?不同的文化传统、宗教派别等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如果要用于科研应当经过知情同意。
  (4)卵胞浆内单精子注射生育的后代风险高,那么如何权衡风险与收益?目前,该项技术已进入临床应用阶段,但其风险性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的伦理原则(理解掌握、熟识)
  2003年6月卫生部公布了修订后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伦理原则
  (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
  1.有利于患者的原则
  (1)综合考虑患者病理、生理、心理及社会因素,医务人员有义务告诉患者目前可供选择的治疗手段、利弊及其所承担的风险,在患者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提出有医学指征的选择和最有利于患者的治疗方案;
  (2)禁止以多胎和商业化供卵为目的的促排卵;
  (3)不育夫妇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获得的配子、胚胎拥有其选择处理方式的权利,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对此有详细的记录,并获得夫、妇或双方的书面知情同意;
  (4)患者的配子和胚胎在未征得其知情同意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处理,更不得进行买卖。
  2.知情同意的原则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
  (2)医务人员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适应证的夫妇,须使其了解:实施该技术的必要性、实施程序、可能承受的风险以及为降低这些风险所采取的措施、该机构稳定的成功率、每周期大致的总费用及进口、国产药物选择等与患者作出合理选择相关的实质性信息;
  (3)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提出中止该技术的实施,并且不会影响对其今后的治疗;
  (4)医务人员必须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及其已出生的孩子随访的必要性;
  (5)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捐赠者对其进行健康检查的必要性,并获取书面知情同意书。
  3.保护后代的原则
  (1)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受者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后代的继承权、受教育权、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离异时对孩子监护权的裁定等;
  (2)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夫妇,他们通过对该技术出生的孩子(包括有出生缺陷的孩子)负有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3)如果有证据表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会对后代产生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损害,医务人员有义务停止该技术的实施;
  (4)医务人员不得对近亲间及任何不符合伦理、道德原则的精子和卵子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5)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代孕技术;
  (6)医务人员不得实施胚胎赠送助孕技术;
  (7)在尚未解决人卵胞浆移植和人卵核移植技术安全性问题之前,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以治疗不育为目的的人卵胞浆移植和人卵核移植技术;
  (8)同一供者的精子、卵子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
  (9)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以生育为目的的嵌合体胚胎技术。
  4.社会公益原则
  (1)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2)根据《母婴保健法》,医务人员不得实施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
  (3)医务人员不得实施生殖性克隆技术;
  (4)医务人员不得将异种配子和胚胎用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5)医务人员不得进行各种违反伦理、道德原则的配子和胚胎实验研究及临床工作。
  5.保密原则 
  (1)互盲原则:凡使用供精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供方与受方夫妇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务人员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后代保持互盲;
  (2)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所有参与者(如卵子捐赠者和受者)有实行匿名和保密的义务。匿名是藏匿供体的身份;保密是藏匿受体参与配子捐赠的事实以及对受者有关信息的保密;
  (3)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捐赠者不可查询受者及其后代的一切信息,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6.严防商业化的原则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要严格掌握适应证,不能受经济利益驱动而滥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供精、供卵只能是以捐赠助人为目的,禁止买卖,但是可以给予捐赠者必要的误工、交通和医疗补偿。
  7.伦理监督的原则
  (1)为确保以上原则的实施,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应建立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2)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应由医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生殖医学、护理学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
  (3)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应依据上述原则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全过程和有关研究进行监督,开展生殖医学伦理宣传教育,并对实施中遇到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咨询、论证和建议。
  在本章案例中,李某的丈夫虽因受伤而成为植物人,而毕竟还没有死亡,还是一个有生命的人,因此,李某不属于单身女性,她有权用其丈夫的精子进行辅助生殖技术。但问题在于她有无权利代其丈夫决定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因其丈夫已无自主能力,李某代其丈夫决定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不违背法律,也没有伤害其他人或社会的利益,因此,根据我国传统观念及其家属情况,她有权代其丈夫决定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但考虑到李某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其公婆年龄已高,且有植物人丈夫需要护理,同时辅助生殖技术未必都能成功,以及后代的家庭抚养及教育等问题,医生应建议李某最好不实施辅助生殖技术。
  (二)人类精子库的伦理原则
  1.有利于供受者的原则
  (1)严格对供精者进行筛查,精液必须经过检疫方可使用,以避免或减少出生缺陷,防止性传播疾病的传播和蔓延;
  (2)严禁用商业广告形式募集供精者,要采取社会能够接受、文明的形式和方法,应尽可能扩大供精者群体,建立完善的供精者体貌特征表,尊重受者夫妇的选择权;
  (3)应配备相应的心理咨询服务,为供精者和自冻精者解决可能出现的心理障碍;
  (4)应充分理解和尊重供精者和自冻精者在精液采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并给予最大可能的帮助。
  2.知情同意的原则
  (1)供精者应是完全自愿地参加供精,并有权知道其精液的用途及限制供精次数的必要性(防止后代血亲通婚),应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供精者在心理、生理不适或其他情况下有权终止供精,同时在适当补偿精子库筛查和冷冻费用后,有权要求终止使用已被冷冻保存的精液;
  (3)需进行自精冷冻保存者也应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自精冷冻保存。医务人有义务告知自精冷冻保存者采用该项技术的必要性、目前的冷冻复苏率和最终可能的治疗结果;
  (4)精子库不得采集、检测、保存和使用未签署知情同意书者的精液。
  3.保护后代的原则
  (1)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供精者,对其供精出生的后代无任何的权利和义务;
  (2)建立完善的供精使用管理体系,精子库有义务在匿名的情况下,为未来人工授精后代提供有关医学信息的婚姻咨询服务。
  4.社会公益原则
  (1)建立完善的供精者管理机制,严禁同一供精者多处供精并使五名以上妇女受孕;(2)不得实施无医学指征的X、Y精子筛选。
  5.保密原则
  (1)为保护供精者和受者夫妇及所出生后代的权益,供者和受者夫妇应保持互盲,供者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务人员应保持互盲,供者和后代应保持互盲;
  (2)精子库的医务人员有义务为供者、受者及其后代保密,精子库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并确保实施,包括冷冻精液被使用时应一律用代码表示,冷冻精液的受者身份对精子库隐匿等措施;
  (3)受者夫妇以及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的医务人员均无权查阅供精者证实身份的信息资料,供精者无权查阅受者及其后代的一切身份信息资料。
  6.严防商业化的原则
  (1)禁止以盈利为目的的供精行为,供精是自愿的人道主义行为,精子库仅可以对供者给予必要的误工、交通和其所承担的医疗风险补偿;
  (2)人类精子库只能向已经获得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冷冻精液;
  (3)禁止买卖精子,精子库的精子不得作为商品进行市场交易;
  (4)人类精子库不得为追求高额回报降低供精质量。
  7.伦理监督的原则
  (1)为确保以上原则的实施,精子库应接受由医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和生殖医学、护理、群众代表等专家组成的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审查;
  (2)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应依据上述原则对精子库进行监督,并开展必要的伦理宣传和教育,对实施中遇到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咨询、论证和建议。
  

第二节 人体器官移植伦理


  一、器官移植含义
  通过手术,用健康的器官代替病人体内已经损伤的失去功能的器官,来挽救生命、恢复生理功能或治疗严重疾病。
  这里所指的器官移植,不包括细胞、组织的移植和人工器官、异种器官的移植。
  现在,器官的供体包括:
  1.活体器官 活体供体器官移植目前在许多国家都已开展,我国也在开展。一般说来,活体供体移植较之尸体供体器官移植有更高的成功率,但引发的伦理问题也更为突出。
  活体器官移植一般选用人体成对器官中的一个(如肾脏),也有人体单个器官部分移植(如肝脏)。但选用活体器官必须有严格的医学标准和伦理学标准。例如被选供体的成对器官必须经过医学检测均属健康的;摘除其中一个,通过功能代偿,尚存的器官仍能维持供体的正常生理功能,不会影响供体的整体健康状况;接受器官移植人的获益必须大于器官提供者的损失等。
  2.尸体器官 尸体器官指的是从已经确认死亡的人体身上摘取的器官。但是尸体可供移植用的每一种器官都有一个存活的最高时间限制,超过限制时间的器官将失去使用的价值,因此必须是从刚刚死亡的人体上摘除的新鲜器官,也称为死体活器官。目前世界范围内器官移植采用最多的就是这一类器官。使用这一类器官本身的伦理学争论不大,关键是按脑死亡标准科学确定死亡和通过合法途径和必要的程序获取这类器官。
  
  二、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了解)
  1.供者的伦理问题
  目前获取器官的方式主要有捐献、作为商品和推定同意三种。而每一种方式的背后都涉及伦理问题。
  (1)捐献 不管是活体器官、尸体器官,捐献是最符合伦理的获得方式,目前获取人体器官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捐献来实现的。
  活体器官的捐献有病人的亲属和非亲属自愿捐献者两种。
  必须确认捐献者确属自愿,并没有诸如经济、政治等其他目的或因素的干扰;对于非主要脏器的其他组织器官,如骨髓等,出于人道的原因,应该可以鼓励、支持社会成员自愿捐献,但同样也应排除因经济目的或其他非人道因素的存在。
  确定捐献者是否真正出于自愿,有时比较难。尸体捐献中还有一类为死刑犯的器官。死刑犯的器官利用问题存在比较尖锐的伦理争议。
  (2)器官作为商品 这是一种充满争议的获取方式。
  首先是器官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受体往往难以了解所购买器官是否安全和健康,如供体是否有遗传病等;其次,会导致在生死面前表现出极度不平等。在贫富悬殊的社会,有钱人可以购买器官而重获新生,而贫穷者只能不顾自己的健康出卖器官,以改善自身经济的拮据,或者在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时因为缺钱而只能绝望地等待死亡来临,这会加大本来就极不平等的贫富之间的鸿沟。最后,这种需求可能会刺激社会犯罪集团为了暴利而采用犯罪的手段获取器官。
  美国也于1984年颁布《全国器官移植法》,宣布器官买卖为非法行为。1989年5月世界卫生组织呼吁制定一个有关人体器官交易的全球禁令,敦促其成员国制定限制器官买卖的法律。
  (3)推定同意 推定同意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未表达意愿的所有公民都同意在死后捐献器官。这种推定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认定。医院则被允许在人去世后摘除他的器官以供移植,除非死者生前或死后其家属反对。第二种是推定所有公民都同意在死后捐献器官。由政府授权给医生,允许医生在尸体上收集所需要的组织器官,而不需考虑死者及其家属的意愿。
  2.受者的伦理问题
  (1)确定受者的标准确定器官移植接受者的标准是重要的,这不仅是一个临床医学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涉及价值判断的伦理问题。一般来说选择垂危病人作为受者其效益较大。
  因此,必须选择好获得成功的机会,这样可以减少供者和受者不必要的损伤,尤其当器官提供者处于濒死情况下,权衡受者与需要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有些医生认为对受体选择有两个标准,一是医学标准,二是社会标准。
  医学标准,即由医务人员根据医学发展的水平和技能作为判断基础,其标准有两个:①适应证;②禁忌证。除了要看受体器官是否已经衰竭,还要看器官移植能否使患者得到最大的利益,有无短期复发的危险,康复的可能性有多大,但让所有器官已经衰竭的病人都有同等机会接受器官移植,就目前情况下是难以做到的,因此面临着选择问题。当然,利用血缘亲属、引起并发症可能性的大小及康复能力的强弱等理由,可以排除一些病人,但问题的实质是医生面临同样病人时如何选择?
  社会标准,即根据有关社会因素加以选择,如年龄、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对周围人的重要性、个人的能力和行为习惯,包括病人配合治疗的能力、经济支付能力、社会能力等,都可以进行客观的判断与选择。
  除上述标准外,还需就不同国家所规定的道德规范和不同的价值观进行考虑。大多数国家的移植中心在选择标准时是按医学标准,个人能力、社会价值的次序排列,当然这种排列不是绝对的,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受者的知情同意。器官移植是一种大手术,它的难度、危险程度、代价和术后的维持健康费用均超过一般的外科手术,因此在手术前将有关信息详尽地告知病人及其亲属,使其知情同意。器官移植知情同意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向受者和代理人提供有关的治疗过程的概况,术后近期或远期的疾病复发率、危险性和死亡率情况,还有生存率及存活时限概况;对并发症和排斥反应的预防和改进措施;需要终身随访和服用免疫抑制剂的费用等。若受体是儿童,由其父母代替儿童做出决定,其父母也可能同时是供体,所以代理同意的目的是使儿童获得最大利益,父母自愿担风险,使其成为合法代理人。
  3.分配公正
  器官移植是高科技项目,费用昂贵,但解决问题有限。动辄几万、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移植费用,不但对普通收入的家庭望而生畏,而且对经济基础尚不丰厚的医疗保障系统,也是一个难以承受的重担。因此,以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健投入的费用,大范围地开展器官移植手术既无可能,也无必要。
  
  三、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伦理准则
  2006年我国卫生部制定并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暂行规定》;2007年我国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上两个文件,在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中具有法规性质,在器官移植当中应当遵照执行。为规范人体器官移植的管理和行为,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的精神,并参考人体器官移植的国际伦理准则,提出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以下伦理准则。
  1.人体器官移植有可能挽救患者的生命,提高生命质量,为人类造福,使患者、家庭和社会受益,国家和社会理应推广和支持。但是,由于器官移植还可能对器官捐赠者和接受者有诸多风险,因此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要向有关单位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已办理登记的医疗机构对移植治疗还应慎重选择;当不再具备应具备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件或在专家评估时不合格者应停止人体器官移植。
  2.推广应用人体器官移植,国家和社会应积极鼓励公民发扬团结互助精神、死后捐献器官,以利于他人、社会和人类,促进社会和谐。
  3.器官的捐赠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死者器官的捐赠者,必须有死者的生前书面意愿或遗嘱;或者死者生前无反对捐赠器官的表示,而家属或监护人又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才能作为摘取器官的对象。对自愿的活体捐赠者主要限于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否则必须有证据表明供者与接受者因帮扶等形成的亲情关系,而且捐赠者已达法定成人年龄(年满18岁)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医务人员确认无不正当压力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摘取器官的对象。任何人无权强迫、欺骗、诱使他人生前或死后捐赠器官或器官的一部分。
  4.在器官捐赠者决定进行捐赠之前,医务人员必须明确告知捐赠的意义、过程和后果,特别是活体捐赠者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和意外。在捐赠者充分理解之后,捐赠者或死者的家属(或监护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和对活体捐赠者严格的术前检查后,才能摘取器官。在没有摘取器官以前,捐赠者或死者的家属(或监护人)有随时取消捐赠的权利。
  5.在分配捐赠的器官时,医务人员必须坚持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即要严格根据制定的分配标准进行分配,其优先顺序不应受经济或其他考虑的影响。各省、市、自治区应建立器官协调分配系统或网络,达到公正分配,并使所捐赠的器官尽可能最佳利用,而不浪费可供使用的器官。
  6.在器官移植前,医务人员对捐赠者和接受者的风险/受益要认真评估,尤其是要考虑对活体捐赠者可能带来的伤害和接受者的可能受益,努力使风险最小化和受益最大化。如果评估风险大于受益,则不应选择器官移植治疗;如果风险与受益相当,除非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选择器官移植治疗。
  7.对死后器官的捐赠者,医务人员要尊重其生前对死亡标准的选择权利,并且得到家属或监护人的认可。同时,还要尊重器官捐赠者生前或死后家属(或监护人)对尸体处理的正当意愿,并保护摘取器官的尸体外观形象和维护死者的尊严。
  8.在器官移植过程中,医务人员进行手术要努力做到优质、安全和有效。对活体捐赠器官者要尽力避免或减少并发症,并且一旦发生并发症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及时给予医疗救助。
  9.在器官移植手术后,医务人员对患者和活体器官捐赠者要建立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以及跟踪和随访制度。在随访中,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予以指导或治疗,以保障患者和活体器官捐赠者的安全,并不断地提高器官移植的质量。
  10.医务人员对器官捐赠者、接受者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的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病情资料要保密,包括对捐赠者与接受者之间的保密,对接受者的雇主、保险公司以及医药厂商等不得随意泄露,除非事先征得他(她)们的同意或法律需要。
  11.从事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能从事有关器官移植的广告宣传;不能参与死后捐赠器官者的死亡判定不能接受器官接受者与提供器官移植器械、药品的厂家或公司的“红包”或任何馈赠;如果是伦理委员会成员要回避自己参与的器官移植的伦理审查等,以防止利益冲突。
  12.禁止任何组织、个人买卖器官用于器官移植。医务人员不能直接或间接参与器官买卖,也不应利用器官移植收取远超出合理服务的成本而牟取高额利润或暴利。补偿死后捐赠器官者的丧葬费或活体器官捐赠者的医疗、交通、营养等费用是合理的。
  13.伦理监督原则。临床开展器官移植要经过伦理委员会审查并随时接受其检查和监督,特别是试验性人体器官移植、活体供肾配对交换以及利用胎儿、儿童死后的器官、多器官、生殖器官、转基因器官、嵌合体器官等进行移植,伦理委员会更要慎重进行审查和论证;禁止任何形式的临床异种移植试验。
  

第三节 干细胞研究和应用的伦理


  一、干细胞研究和应用的含义(了解)
  所谓干细胞是最早期的未分化细胞,它在生命的生长发育中起主干作用,具有自我更新、无限增值扩容及多向分化的潜能。干细胞在医学上有着广泛的用途。从理论上讲,它可以分化成各种组织细胞,形成各种器官。
  干细胞研究的伦理问题主要是集中在它的来源和用途。一般来说,干细胞可以从成人、脐带血、胎儿组织及胚胎组织中获取。上述干细胞来源的四个不同途径,存在不同的意见。
  目前,普遍一致的意见是,用于治疗的目的,胚胎是最好的干细胞来源。而且,目前干细胞研究也多取自人胚胎发育早期——囊胚(受精后约5~7天)中未分化的细胞。
  问题是:为了干细胞的来源,胚胎或胎儿能否有意制造,能否有意地让他们存活至干细胞被获取时或使其成长为健康成人。从脐带血、胎儿组织及胚胎组织中获取干细胞,会否使相关妇女就会处于特殊的压力和危险之中。为保证孕妇的自主性,孕妇决定捐献流产胎儿组织与结束妊娠应分开进行,流产的决定应先于捐献。还面临的问题有,赠者和受者之间的自由和知情同意,风险与收益评估责任,捐赠者的匿名问题,细胞库的保密和安全问题,以及获取组织的信息机密性和隐私权,当然还有商业问题和参加者报酬问题。
  为此,我们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充分告知的原则;捐献者自主决定原则;禁止预先设计获取胚胎的原则;禁止胚胎买卖原则;以最少量的胚胎用于最重要研究的原则。

  二、胚胎干细胞研究中的伦理要求胚胎干细胞研究应遵守如下的伦理规范(熟识):
  1.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其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
  2.不得将前款中获得的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他动物的生殖系统。
  3.不得将人的生殖细胞与其他物种的生殖细胞结合。
  4.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禁止买卖人类配子、受精卵、胚胎或胎儿组织。
  5.进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必须认真贯彻知情同意与知情选择原则,签署知情同意书,保护受试者的隐私。
  6.从事人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单位应成立包括生物学、医学、法律或社会等有关方面的研究和管理人员组成的伦理委员会,其职责是对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学及科学性进行综合审查、咨询与监督。
  此外,我国卫生部于2009年3月发布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明确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卫生部负责第三类高风险医疗技术的审定和临床应用管理,并负责制定和调整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该《办法》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所称的第三类医疗技术包括:①涉及重大伦理问题,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的医疗技术:克隆治疗技术、自体二干细胞和免疫细胞治疗技术、基因治疗技术、中枢神经系统手术戒毒、立体定向手术治疗精神病技术、异基因干细胞移植技术、瘤苗治疗技术等;②涉及重大伦理问题,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同种器官移植技术、变性手术等;③风险性高,安全性、有效性尚需验证或者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利用粒子发生装置等大型仪器设备实施毁损式治疗技术,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肿瘤热疗治疗技术,肿瘤冷冻治疗技术,组织、细胞移植技术,人工心脏植入技术,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治疗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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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不寻常的一年,这一年真的很辛苦,老师们辛苦了,非常感谢您们,我的考试通过了。谢谢各位老师了。

  • 学员:宋艳霞(四川)
    我是学影像的,2010年报了临医网,2011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差了3分,今年继续在网校学习

  • 学员:达平(福建)
    因为我是一名基层工作者,所以临床实践的机会非常少。之前对于心血管疾病的知识一直没有弄明白

  • 学员:黄佳明(四川)
    汤老师的课非常精彩,他把很多知识变成了充满趣味的小笑话、小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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